當前,我國一些企業在技術創新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從總體上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仍顯不足,缺乏核心技術和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主品牌。確立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不斷提升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事關全局,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關鍵。
    一、我國企業技術創新面臨的主要障礙
    1.科技創新能力不足
    目前政府的科技投入偏重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對企業投入的比重偏低。由于企業研發投入不足,研發機構少,科研儀器裝備陳舊,難以開展一些重大的科研試驗,缺乏原始創新能力。盡管近幾年來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有較大幅度增長,但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仍然較少。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國內發明專利3.19萬件,而200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批準的前10家企業的專利數就達2.17萬件。我國企業以技術跟■與技術引進為主,主要產品的技術標準基本采用國外標準,每年需支付高昂的專利費用,降低了企業產品的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此外,人才培養和人才儲備不能滿足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尤其缺乏專業技術帶頭人和高端人才,嚴重制約了技術創新活動的開展,影響到核心技術的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的掌握和自主品牌的形成。
    2.國外專利保護成為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大障礙
    近年來,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利數量呈爆炸式增長。在許多行業和領域,跨國公司是開拓者,他們對專利技術的保護量大面廣,包括對一些基本原理的保護。美國專利商標局2007年授權的專利數達184377項,其中排在前10名的都是IBM、三星、佳能、松下、英特爾等國際著名企業。跨國公司為保持技術和產品的領先地位,產品生命周期不斷縮短,新產品推出速度不斷加快,使得發展中國家難以躋身高端市場和應對未來新的競爭。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專利技術開發起步較晚,在技術創新中不可避免地會遭遇國外企業的專利壁壘,甚至落入國際巨頭們精心布置的專利陷阱。2006年,我國181家重點大型企業共申請專利14696項,僅相當于200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批準的前10家企業專利數的67.7%。我國電信行業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雖然在應用技術方面邁入世界前列,但其研發能力與跨國公司相比差距仍然較大。
    3.創新政策和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內資企業競爭壓力大,企業產品存在被邊緣化的現象。一些國外公司采用多種方式形成市場壟斷,并利用高薪搶奪人才;一些合資企業的外資方還從本國高價采購核心零部件,從而獲得高額利潤。這些都嚴重擠壓了內資企業發展所需的市場、技術和人才。一些重大工程項目,有意識地將國內產品排斥在外,或精心設計投標資格門檻,或編織各種理由排斥國內的創新產品。即使內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參數、性能等完全滿足需求且價格低廉的情■下,也仍然難以在大型重點工程上中標。此外,部分地區限制國產設備進入,用戶對國內產品和設備持不信任態度。
    4.缺乏依靠自主創新求發展的戰略規劃
    企業對創新的認識不夠。在一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中,還沒有真正樹立依靠自主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促進企業發展的理念,仍然重生產、輕研發,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發展,熱心引進和追求規模,而對通過技術進步推動企業發展的重視和研究不夠。因此,企業制定以研發投入、技術創新活動和創新成果應用為主的發展戰略規劃相對滯后,對發展自主品牌產品的信心不足。由于企業自主創新的首臺(套)產品市場準入難,大量的自主創新成果得不到實際應用。一些企業崇尚“洋品牌”,重復引進,制約■自主創新,而且缺少對已引進工程項目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力度不夠。圍繞企業發展重點,建立產學研長期戰略合作研發平臺,是企業實現長期穩定持續創新的關鍵。但目前產學研結合還缺乏戰略思維和統一部署,仍然停留在一事一議的低層次合作階段,不能從原始創新開始確定產業化目標,進而形成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合力和優勢,因此難以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此外,企業研發機構數量少,研發能力不足,在產學研結合中不少企業仍然處于從屬地位。
    二、提升企業持續創新能力的若干建議
    雖然企業面臨資金不足、缺乏自主品牌等諸多問題,但在激烈競爭的國內外大環境中,其核心仍然是如何提升企業持續創新能力的問題。
    1.把建立長期的產學研戰略聯盟作為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突破口
    戰略聯盟是企業與高校、研究機構以及企業間合作的一種戰略形式,是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建立以資源與能力共享為基礎、以共同實施項目或活動為表征的合作關系。長期的戰略聯盟不是一、兩個項目的合作,而是把企業未來需要的技術、產品、市場和人才納入長期合作之中,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機制。
    一是從源頭抓起,建立應用基礎研究、工程化研究和產業化研究三位一體的研發平臺。積極引導高校和研究機構在從事基礎研究的同時,面向市場需求,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為持續創新奠定基礎;通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方式,鼓勵企業進行工程化研究,不斷提升企業產品的競爭力和附加值;通過企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加強中試或工業性試驗,積極開發面向市場需求的產品,以及工業化成套技術與裝備等,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主品牌,實現產業技術升級。
    二是積極探索產學研合作新模式和新機制。把目前以聯合開發、委托開發、業務咨詢、代培人才為主的合作關系,逐漸轉化為聯合共建研發機構和長期的產學研戰略聯盟,共同進行技術創新。引導企業、大學、研究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實驗基地等研發機構,開展新產品開發和應用技術研究,探索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力解決企業的工程技術難題;積極推進工程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加強技術轉移和擴散;在企業之間、企業與大學和研究機構之間共建多種形式的戰略聯盟,如技術聯盟、專利聯盟、技術標準聯盟等。
    2.引導企業尤其是轉制院所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共性技術開發
    解決產業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短缺問題,主要是建立若干行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基地,引導企業尤其是轉制院所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關鍵性、共性技術研究。
    一是以國家重大項目帶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鼓勵企業更多地承擔或參與國家重大專項、863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中的一些重大項目,尤其是面向應用、集成性強的技術項目,必須以企業為承擔主體,使其在完成國家任務的同時提高自身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是建立一批具有前瞻性的企業研發基地。在創新體系中,我國企業與國外大公司差距最大的是缺少開展前瞻性研究的研發機構。企業的研究開發中心把研發資源大部分投向應用產品開發,而缺乏超前性的部署。要以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為核心,建立開展行業應用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開發和推動產學研相結合的重要平臺。一方面承擔行業應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關鍵技術裝備研究和開發的任務,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另一方面推動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穩定一批專門研發人才,培養企業持續創新能力。
    三是引導轉制院所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共性技術開發。我國中央級370多家、地方近800多家應用開發類科研機構轉為科技型企業或進入企業后,從體制和機制上確立了應用開發研究的市場導向,促進了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但為了生存和發展,一些院所轉制變成企業后,把精力大都集中在市場上,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缺乏長遠打算,原來承擔的公益性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幾乎已無人問及,一些基礎實驗室被取消或轉向其他方向,降低了這些領域的持續發展能力。當前,應扭轉目前力量分散、各自為政的局面,圍繞國家重點產業(行業)發展,以開發能力強的轉制大院大所為依托,建立一批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共性技術開發平臺,直接面向企業需求進行集成創新和產業化示範,為企業提供急需的先進適用技術。
    3.在產業集群地區建立一批地方工業技術研究院,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
    德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建立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實踐證明,工業技術研究院能夠聚集企業、大學等各方面資源,針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創新能力不足等問題,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支撐區域特色產業、優勢產業培育與發展。工業技術研究院實際上是一種產學研長期合作的平臺,能夠有效地將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統一起來,形成一個互補性和依賴性的科技成果轉化系統,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探索過科技成果轉化的多種模式,有自行投產模式、技術轉讓模式、產學研聯合模式(如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建立聯合實體)等。盡管這些模式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起到了較大作用,但規模小,比較分散,難以形成產業需要的適用技術。我們認為,圍繞中小企業發展急需的共性技術,選擇中小企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建立一批地方工業技術研究院是比較現實的做法。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迫切需要技術升級。因此,可以在政府引導下,由地方出資金、場地,由企業提需求,由有實力的大學和研發機構出人才,進行產學研聯合攻關,致力于解決企業當前的技術問題,使之成為技術轉移和擴散的中心,以解決中小企業當前和未來長遠發展面臨的技術問題。
    4.改進政府采購,扶植企業自主創新
    許多國家都利用政府采購扶持本國產業發展和維護國家利益。美國的《聯邦采購法》、《購買美國產品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只有當產品的國內最低報價比國外廠商高出一定比例時,才被視為可以豁免。建議擴大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貨物、工程和服務中,只要政府出資的項目,都必須實行政府采購。調整“首臺首套”創新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對于本國企業研發生產的創新產品,尤其是重大技術裝備,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首購或訂購,這是對企業自主創新最有效的鼓勵政策。同時,加強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和披露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規範招投標行為,對應該采購本國產品而未采購的部門,要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責任編輯: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