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办 当期杂志
[首页] [旧刊查询]      [信息检索][专题集萃][信息发布] [求是简介] [读者意见] [友情链接] [电子订阅] [电子广告]
2007年第3期

mulu.gif (350 bytes)

2月1日出版(总448期)

[目录]
[第一组文章]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国防与军队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求是讲坛]
[调查与研究]
[党的建设]
[民主与法制]
[经济改革与发展]
[红旗论坛]
[生活与哲学]
[科教天地]
[观察与思考]
[基层之声]
[绿野]

人民日报


.
改革公益性服务体制  推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刘友凡

    近年来,湖北省适应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的新形势,在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全省初步建立起农村公益性服务新机制,强化了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职能,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供公共用品和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改革前,农村公益服务主要由设在乡镇的事业站所(简称“七站八所”)承担。乡镇“七站八所”等事业单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有机构、有编制、有少量的人头经费,曾经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站所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改革前我省乡镇事业单位定编10多万人,实有却达23万多人。二是政府职能缺位,经费严重不足。财政对“七站八所”实行差额拨款,有的甚至是自收自支。由于经费严重不足,一些站所为了维持运转,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创收上,重经营轻服务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靠削弱公益性服务来促进经营性创收,不少站所“官办民养”,收费养人,农民不堪重负,意见很大。三是机制不活,积极性普遍不高。财政拨给的少量经费按人头平均分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干部职工吃“大锅饭”。对乡镇站所存在的这些弊端,过去也进行过以精简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但始终难以跳出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和农民负担“减轻、加重,再减轻、再加重”的怪圈。农村税费改革后,涉农收费更加规范,乱收费的渠道被堵死,“七站八所”普遍难以为继,陷入生存困境。

    面对严峻形势,2004年湖北省成安区、京山县、远安县、老河口市等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率先对乡镇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强化公益性服务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取得较好成效。省委、省政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全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促进改革不断深化。

    针对“七站八所”“线断、网破、人散”,农村公益服务“有牌无人,有名无实,有人无技”的实际,进行体制改革,培育公益性服务领域的市场主体,认真实行“两转”。一是转变单位性质。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乡镇其他事业单位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服务组织,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二是转变人员身份。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

    在“两转”的基础上,各地探索出农村公益性服务三种新的运行模式,即“三制”。

    一是委托服务制。原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服务组织后,既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公益性职能,又从事经营性服务。乡镇政府提出公益性服务项目,与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考核方式。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组织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这种形式对转制单位和人员冲击较小,在改革的过渡时期,采取这种形式有利于保持稳定。

    二是定岗招聘制。乡镇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从事公益性服务资质的人员,从事公益性服务。对招聘人员实行“三卡”管理,即农民签字卡、村干部签字卡、乡镇签字卡管理。这种形式的改革比较到位,服务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比较满意,正逐步成为主导运行模式。

    三是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从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派驻乡镇或区域专门从事公益性服务。服务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乡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这种形式基本保持了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服务的管理,能较好地实现条块结合。

    对于具体采用哪种运行模式,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决定。但在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都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切实履行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各地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体现政府的服务职能,都要改革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因此,湖北省明确规定,县乡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在保障经费、确定项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保障经费方面,湖北省要求各地做到“三个不变”,即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原有国有资产产权不变,保障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渠道和原有基数不变,乡镇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在“十一五”期间政府投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确定县级财政最低预算标准: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按有关规定核定预算,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确定最低预算标准。省级财政对农村公益性事业投入实行倾斜,2005年对46个粮食主产区,按每个乡镇3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2006年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农技服务(含水产、农机)、畜牧兽医、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补助资金,按每个农业人口5元的标准安排;从2007年起,按每个农业人口10元的标准对乡镇农村公益性事业进行补助,进一步增强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在确定项目方面,为便于指导,省里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财力的许可及农民的基本需求,分别就农业技术服务、畜牧兽医服务和监督、水利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提出了11类74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内容,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拟定本地的具体公益性服务项目。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临时安排。

    在人员聘用方面,实行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审定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聘用服务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严格控制岗位总数。对选择定岗招聘制或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制的行业,以县为单位,乡镇财经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按乡镇平均40个岗位进行总量控制。加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选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分批进行年度培训。

    在合同管理方面,对农村公益性服务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对服务内容、经费标准、时间要求、考核结算、兑现办法等作出严格的约定。服务项目一次性发包到服务主体,不得转包。合同期限按不同行业特点确定,一般以两年左右为宜。合同落实情况,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核。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帐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考核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采取群众满意率进行考核。

    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农村公益性服务体制,任务重,困难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尊重实践,坚持用实实在在的成效统一思想认识,以周密细致的部署和具体配套的政策,确保改革稳步推进;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注重方式方法,及时化解矛盾,营造和谐的改革环境。目前,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得到加强,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得到调动,农民群众享受公益性服务的权益得到保障的“三赢”局面。

    (作者:湖北省副省长)

    责任编辑:包俊洪

下一篇:  走和谐而富有活力的企业发展之路

E-mail:qiushi@qsjournal.com.cn © Copyright 1999 求是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