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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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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出版(总4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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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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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打假治劣  促进和谐发展

李迎丰

    假冒伪劣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某些人受利益驱动所致的信用缺失行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假冒伪劣造成的直接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比全国两年的县级财政收入总和还多,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引起的市场交易成本、治理成本的增加,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事实表明,假冒伪劣已成为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害。

    近年来,国家打假治劣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假冒伪劣为什么屡打不绝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为某些人的获利欲望所驱使。造假者都有自己的成本收益观,他们预期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其造假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之和。在暴利的诱惑下,他们往往无视法律,不讲诚信道德,不顾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假者通常分为组织者和一般性参与生产者两个层次,前者拥有生产销售渠道和网络,以获取暴利为目的,后者只是一般性加工、生产或出卖劳力赚钱。

    二是经济转轨过程中道德价值观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往往是思想、经济、社会秩序的紊乱时期。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假冒伪劣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和经济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或跟不上经济发展形势需要,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观、制度体系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潮泛滥一时,给造假者的滋生带来了思想观念上的诱惑,使一些人在利益驱动下丧失了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创新远远跟不上发展形势,使经济社会运行在管理、监督、惩戒、引导等制度方面存在空缺,为造假者留下了活动空间。

    三是对造假者的处罚成本过低。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制假售假者的惩罚力度不仅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去甚远,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两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又如埃及,对一般造假者处罚为3万埃镑(相当于5000多美元)和5年监禁,对重大违法者处无期徒刑和10万埃镑(相当于1.8万美元)罚款。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只是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附加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虽然我国刑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对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甚至可处死刑,但执法力度偏轻。立法或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影响了法律对制假售假者的震慑力。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大量造假案例进行分析,无一例外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打假治劣上,地方保护行为的典型表现是行政不作为,更甚者则充当假冒伪劣的保护伞。对假冒伪劣实行地方保护,无疑会造成中央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调控方面的“失灵”。在市场经济中,地方保护主义与假冒伪劣苟合,其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地方官员“设租”及“寻租”意图明显。成因之二是片面追求GDP的错误观念作祟。在一个时期内,GDP是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这就导致一些干部的短期行为。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他们对本地假冒伪劣现象往往采取纵容甚至保护的态度,阻挠打假治劣工作的正常开展。成因之三是本位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本地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忽视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导致国家权威的弱化。

    假冒伪劣,害莫大焉。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打假治劣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机制,有利于扩大社会有效需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打假治劣能净化企业投资环境,因为造假者只是简单仿冒或粗制滥造,既破坏和浪费了资源,又毁坏了好企业的产品信誉,更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严重阻碍和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打假治劣把目标放在清除劣质产品的生产厂家,维护好企业的产品信誉和品牌价值,因而能促进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保证资源向使用效率最高的企业流动,从而推动企业生产投资的良性循环。打假治劣能净化消费环境,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劣质有毒食品,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打假治劣在某种程度上能让消费者放心安全地消费,进而拉动消费需求。打假治劣能有效消除某些社会隐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级质检、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每年受理各类产品质量、虚假产品宣传、假冒伪劣案件的投诉和举报逾百万起,而投诉和举报的总和只占实际案件的11%。特别是农村地区,往往是假冒伪劣危害的重灾区,而农村居民本来自我保护能力就弱。农资方面的假冒伪劣产品,如假种子、假农药、劣质化肥等,带给农民的危害往往是大面积的、严重的,成为引起农村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只有坚持打假治劣,才能积极主动地消除上述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事实上,造假只能带来一时的小利、一时的虚荣,却会破坏长期的投资环境、生产环境、消费环境和人文环境,使一个地方的经济失去长久发展的基础和机遇。因此,坚持打假治劣,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诚信和法制建设。制售假冒伪劣是某些人受获利欲望驱使而进行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打假治劣应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来进行,就是要打与防、打与扶、打与罚相结合,增加造假者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当前,要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制建设,特别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机制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形成符合市场原则的打假治劣的制度体系,使造假者无机可乘。诚信建设是防范假冒伪劣的积极手段。诚信建设要从政府做起,因为政府的信用既是诚信建设的难点又是关键点,也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前提。政府诚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成本,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弥补市场缺陷,努力为每一个竞争主体和消费主体提供公平公正、有序有效的市场环境。

    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和合理的利益机制。对假冒伪劣的地方保护,起因于一些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与“政绩、仕途”挂钩的地方领导的利益。因此,要把反映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绿色GDP观念,把反映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的诚信建设,把反映依法行政、科学执政的法制建设,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及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之中,引导和规范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确保政府及公职人员正当合法利益的实现,以此增强公职人员抵御各种利益诱惑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以权钱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地方政府保假护劣的行为出现。在政府公职人员的考核任用上,要把公职人员的政绩与其对管理效率的追求结合起来,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惩罚力度,使保护假冒伪劣的地方政府行为不再有利益上的合理性,从而对公职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运行的透明度,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打掉假冒伪劣保护伞的有效途径。在打假治劣活动中,规范政府行为,其主要途径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以举报、信访、投诉等形式为主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提高对执法者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政府要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以充分发挥群众在打假治劣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建立生产源头把关、物流渠道把关、市场销售把关三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有关企业及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不断完善对企业的信用监控、评价及惩戒体系,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切断制假企业的利益来源。

    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重点是对一般性造假者进行正确引导,引导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扶植他们合法致富。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一般性造假者中间,倡导体现公平、公正、无私、友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对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监管的同时,从生产技术、质量标准、物流渠道上进行规范、引导、扶持,把他们的生产活动和获利愿望纳入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让他们劳有所获,取利有道。

    (作者: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

    责任编辑:王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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